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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鲁山赵村镇违法露天采矿多次举报自然资源局百般包庇

作者: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 发布时间:2025-02-09 11:49:19 点击:70231

  在河南省鲁山县,被法院查封的河南省健珑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珑公司)生产线,被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志强、王荣娟夫妻私自揭掉封条大肆非法盗挖玄武岩资源,并且,健珑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志强、王荣娟夫妻盗挖的玄武岩资源没有一点采矿手续,采矿后留下巨大的露天矿坑,宛如山体的伤疤,至今仍赤裸裸地展示着非法采矿者消灭不掉痕迹。

  私自撕掉法院封条,即使没有转移查封物品,也属于妨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依法应该受到拘留或者罚款的处罚。非法盗采国家矿产资源上百万吨获利数十万元,已构成非法采矿刑事案件。但被人实名多次举报后,至今当地法院没有追究私自揭掉封条者的法律责任,当地守土有责的自然资源部门也滥用职权,至今既不让非法采矿者恢复自然生态平衡,更不将已触犯刑事责任的非法采矿者移交公安部门立案侦查。自然资源部门的相关责任人包庇非法采矿者的背后是不是真的存在利益输送?是否又涉嫌渎职犯罪?

  据赵某辉、张某元实名举报,2019年5月,王志强、王荣娟等人因与李某平经济纠纷,被鲁山县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健珑公司位于鲁山县赵村镇国贝石村选厂内的矿石、浮选线月王志强、王荣娟伙同冯东辉、崔天生将法院封条私自拆封,开始大肆非法盗挖距离石村选厂直线米的一处玄武岩资源。

  2021年12月7日晚9点13分,张某元拨打110报警,称有人盗挖国家资源,当时赵村派出所的民警出警后,留下了报警记录,赵村派出所也扣押了盗采国家矿产资源时运送矿石的车辆。

  此次报警后,张某元又将王志强、王荣娟等人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行为举报到鲁山县自然资源局赵村镇自然资源所,同时又将王志强、王荣娟私自揭掉鲁山县人民法院查封的生产线封条行为,举报到鲁山县法院,对此,鲁山县法院于2020年5月7日左右传唤冯东辉、崔天生,鲁山县法院办案人员也对冯东辉、崔天生进行询问并书写了笔录。

  另外,2019年12月28日,王荣娟还代表健珑矿业有限公司与南召县银水沙石有限公司签订了玄武石加工协议,当时收取定金20万元,而实际总交易金额超百万元,对此,举报人有这两家公司签署协议的复印件及交易明细图片等证据。

  如今,健珑公司盗挖的矿山仍未复绿,留下了巨大的露天矿坑,而且,在健珑公司赵村镇国贝石村选厂内,仍储存有盗挖的上万吨矿石。但是,让人无奈的是,虽然多年来举报人持续举报健珑公司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此负有重要监管职责的鲁山县自然资源局却始终不作为,此事也并未引起鲁山县政府的重视,更没有追究鲁山县自然资源局和赵村镇相关领导的责任。

  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不仅造成国家资源损失,还对生态环境能够造成破坏,甚至引发地质灾害风险和安全生产事故,危害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依法严惩盗采矿产资源行为、保护自然环境资源、建设生态文明任重道远,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不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备极其重大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很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近年来,以各类名义违法采矿牟利等新问题时有发生,不仅扰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损害政府公信力,也对生态环境能够造成严重破坏。鲁山县王志强、王荣娟等人,违法开采玄武岩矿,侵犯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涉嫌刑事犯罪。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司法机关应该在职权范围内各司其职、强化协作,通过推动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高效衔接,形成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违法犯罪的执法司法合力,实现案件办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但是,鲁山县自然资源局不但不对非法采矿“零容忍”,反而在举报人持续多年的举报中,始终不将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移交给公安部门,涉嫌充当其保护伞,包庇其违法犯罪行为。对此,举报人也明确,将持续举报反映。